江西省三重一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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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江西省三重一大规定 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4-01-15 (2009年7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市厅级及以下党的机关领导班子和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 三、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四)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五)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六)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政府重要人事调动; (九)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十)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十一)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十二)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十三)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四)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十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十六)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十七)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十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在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严格执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5.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7.“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8.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9.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10.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1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1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各级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上级党组织应将下级党委(党组)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及其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巡视组应将其列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组织专项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级党委(党组)应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本省人民团体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三重一大规定
【概要描述】江西省三重一大规定 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4-01-15 (2009年7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市厅级及以下党的机关领导班子和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 三、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四)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五)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六)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政府重要人事调动; (九)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十)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十一)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十二)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十三)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四)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十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十六)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十七)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十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在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严格执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5.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7.“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8.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9.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10.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1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1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各级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上级党组织应将下级党委(党组)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及其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巡视组应将其列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组织专项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级党委(党组)应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本省人民团体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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